
济南市济阳区液压升降机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济南市济阳区液压升降机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为济南市济阳区液压升降机械行业从事整机及配件制造企业、相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非营利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敬业、团结、守法、公平、自律。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科学、公正与民主办会原则,搭建各方沟通桥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会员行为自律,制止行业恶意竞争,确保行业健康有序,提升企业及行业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努力促进成员企业做大做强,加快行业整体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区行政审批局。
第五条 本会地址:开元大街162号四楼42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融资服务;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制止低价竞争,对违反行业章程及协议的企业行为,由协会根据情节作出相应处罚并及时监督改正。协会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对本行业协会与其它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行业协会可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五)本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由本会负责调查取证,形成书面报告,会同相关政府执法部门采取措施给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本区各平台媒体予以通报。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本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本会可以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六)本会参与有关本行业发展、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收集、整理国内外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以会刊等形式向会员传递。
(七)本会通过政府委托,可以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八)协助企业争创中国驰(著)名商标,中国(山东)名牌产品等荣誉(资质)。
(九)建立行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信息库,规范企业间的人才流动及发布某一级别职位的工资指导线。
(十)本会可通过各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企业管理人员及技术人才的拓展培训,以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眼界,提高企业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与素质。
(十一)本会通过加强宣传,打造全国的区域优势和液压升降平台制造基地整体品牌。
(十二)对本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设计、质管、焊接、工艺、生产)进行价值评估,行业内综合协调专业人才的工资待遇,平衡各企业用人的差距,减少专业人才的频繁跳槽和流失现象。
(十三)加强本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推动持证上岗,建立人才档案库;重视专业人才的管理,提高他们的政治和社会地位。
(十四)发挥行业协会的质量监督功能,保证和提高企业的质量控制能力,杜绝我区液压升降平台产品在全国用户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减少社会不良影响。
(十五)本会定期考评全区液压升降平台企业,奖优罚劣净化市场,并以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消除企业造假售假等违规违法行为。
(十六)本会通过与国家、省、市质检、标准化等行业协会的高层交流,进一步推介我区液压升降平台企业和产品,不断提高我区液压升降平台企业的地位及影响力,提高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
(十七)本会牵头有关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制定行业标准,并在本会内推广实施。
(十八)本会通过网站平台或媒体,对外推荐本会会员放心产品并负责,对安全质量事故通报情况说明。
第七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与经营实体联合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必须具备基本条件。
(一)本区液压升降机械整机及配件制造企业、相关合作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承认本会章程,服从本会领导;
(三)信誉良好;
(四)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会员的有关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履行行业自律公约、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业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审批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监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在会员企业代表中产生(原则上须为规模以上企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在会员企业代表中产生(原则上须为规模以上企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及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和权限。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七)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
(一)监督本会的财务状况。监事会负责检查本会的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监督理事会和本会管理人员的行为,必要时对违反规定的理事或驻会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提案。监事会需对本会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向会员大会提出相关提案。
(五)监督本会的日常运营。监事会对本会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确保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六)监督重大投资和经济活动。监事会对本会重大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本会资产流失。
(七)对理事、本会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有权对理事、本会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执行本会会员大会的相关决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职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站位较高,道德风尚良好,能够坚定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服从业务主管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领导;
(二)为本会会员中规模以上优秀企业管理者,信誉良好,在全区液压升降机械行业内具有丰富经验和较大影响力(原则上规模最大、带动能力最强的企业为会长单位);
(三)关心支持济阳区液压升降机械行业发展;
(四)身体健康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管理层构成。
闭会期间,本会重大事务决策层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理事等人员构成。其中,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为核心管理层,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原则上每季议事应不少于一次。
(一)会长(1名):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二)副会长(暂定13名):其中:常务副会长2名,副会长11名。
(三)理事:原则上为纳统入库的规模以上企业。
(四)名誉副会长:为更好服务会员企业,本会吸收多家金融机构参加,特聘金融机构负责人为名誉副会长。
(五)任职机制:正向激励,动态管理。
1、会长产生办法:以最新统计实现工业总产值最大者确定为会长企业;
2、副会长产生办法:以理事单位完成工业总产值最新统计排序确定(受到行政处罚、有违章程公约的排除在外);
3、常务副会长产生办法:以理事单位完成工业总产值最新统计排序确定;
4、退出办法:以年终报表为依据,会长、副会长企业须保持年度规模以上企业水准。反之,协会将根据每年新入库纳统及发展情况,启动自动退出机制,名额由候选理事企业自动递补。
5、任职时间: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会长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确需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及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
(一)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
(二)基本条件:
1、必须是理事会成员;
2、德高望重,诚实守信,公道正派,光明磊落;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职责权限: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理事会成员代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接受监事会监督,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1、会长:5万元/年;
2、副会长:3万元/年;
3、会员:3000元/年;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审批部门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执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