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4 10:02:48 来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经济科 作者: 点击数:168
1.工业标准厂房首次分割转让视同为新建商品房交易,不再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抄送的受让方名单办理登记。
2.符合建设要求且取得施工许可后一年内竣工的总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经市联席会议审核确定,按照单体三层及以上每平方米奖补100元。其中,申报奖补资金条件如下:
(1)原则上容积率在1.0到4.0之间。标准厂房建筑密度应大于35%;(2)实施分割转让的项目,厂房销售面积要达到可销售面积(不含厂前区配套服务用房)的50%;(3)全部自持的项目,投入生产经营的面积要达到全部厂房建筑面积的50%;(4)入驻企业的产业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以及园区主导产业发展要求。应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主导产业所占标准厂房面积不低于标准厂房面积的70%,鼓励同行业企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集聚发展;(5)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单位已验收。